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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11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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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住建部對《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16號部令進行了修訂。在官網發布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包括推進施工過程結算、嚴禁拖欠工程款、強化投標人責任、約定人材機風險幅度和增加造價咨詢企業處罰等變動,修改或新增的重點部分如下:

新增“施工過程結算”相關內容

1、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的內容增加“進行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以及確定和調整合同價款的計價活動”。

2、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增加“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3、明確提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約定期限,以及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

發承包雙方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按時間節點或進度節點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并按照合同約定比例支付。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施工過程結算的期限應當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進行重復審核

新增”嚴禁拖欠工程款”相關內容

1、增加“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強化投標人責任

1、“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市場價格信息和企業對招標工程成本的分析與預測,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并承擔相應風險”。

新增應當約定“人材機”風險幅度

1、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增加“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人工、材料和機械價格變動超出合同約定風險幅度的”。

其他

1、加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處罰力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改為“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全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工程造價改革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擬修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起草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

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1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3年9月5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進行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以及確定和調整合同價款的計價活動。

原條文如下:

本辦法所稱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進行工程結算,以及簽訂和調整合同價款等活動。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國家推廣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對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鼓勵發包方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原條文如下:

國家推廣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對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工程量計算標準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原條文如下: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編制依據和方法。

原條文如下:

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市場價格信息和企業對招標工程成本的分析與預測,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并承擔相應風險。”

原條文如下: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

六、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原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修改)

七、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和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將第三款修改為“招標時,設計圖紙完善、技術標準明確、工程變更風險小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原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修改)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筑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采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修改)

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

“(二)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人工、材料和機械價格變動超出合同約定風險幅度的;

“(三)經批準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變化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原條文如下:

第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的;

(三)經批準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方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九、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

“發承包雙方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按時間節點或進度節點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并按照合同約定比例支付。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施工過程結算的期限應當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進行重復審核。”

原條文如下:

當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修改)

十、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的發包方,可以自行審核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異議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條文如下:

第十八條  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完工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異議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修改)

(三)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修改)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如合同無相關約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重復審核。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方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作為工程竣工文件一并管理。”

原條文如下: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審核。發包方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方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接受委托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編制單位加蓋單位公章,由編制人和審核人分別簽字并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審核人分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原條文如下: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造價工程師在編制或審核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以及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等工作中,簽署有虛假記載、不實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記入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條文如下:

第二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發承包計價中,出具有虛假記載、不實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原條文如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